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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鉴定、销毁制度

发布者:网络中心6 [发表时间]:2013-09-04 [来源]:东北石油大学 [浏览次数]:

一、由主管领导、档案馆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与负责该门类的档案员组成鉴定小组,对需要变更密级、延长保管、向社会开放、销毁的档案进行鉴定,具体工作由档案馆组织实施。

二、对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,由鉴定小组提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意见,报主管领导批准,作出最终决定。

三、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,由鉴定小组提出延长保管期限或销毁的意见,报主管领导批准,作出最终决定。

四、对到开放期限的档案,由鉴定小组提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意见,报主管领导批准,作出最终决定。

五、根据鉴定小组提出的档案销毁意见,对已批准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(项目包括序号、案卷号、文件题名、存档日期、页数、备注等),经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字。

六、销毁清册应附销毁档案说明,内容包括:销毁档案的数量、内容、鉴定概况和销毁的主要理由。将鉴定意见和销毁清单组成案卷,永久保存。

七、批准销毁的档案由档案馆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监督和销毁。

八、销毁后由监销人在清册备注栏注明“已销毁”字祥和销毁日期,并签名盖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