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馆查借阅档案管理规定
为了科学规范档案管理,高质量完成档案管理与利用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校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,可直接查阅本单位归挡的档案;查阅机密和限制使用的档案,要持本单位介绍信,并经档案部门负责人同意;会议记录只有归档单位兼职档案员方可查询。
二、校内工作人员查阅非主管业务部门的档案,需经主管单位领导批准。
三、档案一般不外借,校内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,必须严格履行档案的登记手续,并在限期内归还;归还档案时,要当面检查,保证档案完整无损。
四、校内工作人员如需借出、摘抄、复制非本部门归档的机密及控制使用的档案时,须经档案部门领导批准,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机密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。查询财务档案需持本校财务部门介绍信或财务部门人员陪同办理。
五、校外有关单位利用本校档案,可持相关部门介绍信及查询人身份证,个人查询须持本人身份证,代人查询除持查询人身份证外还须持有被查人相关身份信息,说明利用档案目的及范围,可查阅或复制、摘抄己对社会开放部分的档案;如需利用尚未开放的档案,须经档案部门负责人批准。对校外单位及个人,本校档案一律不外借。
六、复制档案,一般由档案部门负责办理。档案的摘抄及复制件需经档案工作人员核对,加盖公章,方能生效。
七、阅览档案时,必须注意保护档案,严禁吸烟,不许抽页、撕页、私自摘抄、拍照、涂改、污损、涂抹、加点、批注等,保证档案的安全、完整、洁净。
八、查借阅档案及复制档案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九、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允许进入档案库房。
十、借出档案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,归还中如发现有转借、损坏、丢失等情况,应视情节及产生的后果依《档案法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。
十一、借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和完整负责。